孙金山律师,前优秀刑事法官,现优秀刑事律师,供职于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孙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领域,只办理刑事案件,至今已审理、辩护全国各类刑事案件200余宗,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及各省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刑案,屡获当事人高度评价: 在审结陈某某水车致死人命一案后,家属给其送来了写有“某市第一案,金牌法律人”的锦旗; 在辩护苏某销售假药一案时,苏某称其为“正直正派好律师”,逢年过节经常邮寄感谢信表达对孙律师的感恩; 在辩护罗某某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千言万语也表达不了我现在的心情,这一生能遇到您是我们的荣幸,感谢您对我们的好……”; 在辩护张某某协助组织卖淫、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十年法磨剑,寒光锋芒现,大道心中存,只为正清源,你们是共和国的律师,你们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能遇到您是我的运气……”; 在辩护郑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时,家属称:“孙律师,您是一位优秀、卓越、非凡、正义的好律师!”; 在辩护郭某非法经营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一条微信说:“孙律师,刚才看到一篇文章,说的是不要在巨大的压力下顺应环境,坚守内心,响应内心的呼唤,让我想到了您……”; ……。 孙金山律师一直秉持“办一个案子,交一个朋友”的理念,力争将每一个案子都办成精品,让委托人发自内心的肯定与感恩。 孙金山律师曾办理的全国各地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1、 郑某某3亿元合同诈骗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 蔡某某1亿元合同诈骗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 3、 赵某某1200万元合同诈骗案——上海市二中院二审; 4、 刘某某制造毒品案——【公安部督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5、 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上海高院二审; 6、 卢某某贩卖毒品案——上海二中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 7、 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涉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8、 闫某某75人电信诈骗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9、 苏某销售假药案——浙江省义乌市法院一审、金华市中院二审; 10、 郭某非法经营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一审; 11、 宫某某非法经营、逃税案——最高法、最高检申诉; 12、 温某某网络技术盗窃第三方支付公司案——上海一中院一审; ……。 孙金山律师认为,一名好的律师必须终生致力于敬业修德。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是根,“才”是叶。有德无才不可怕,只要持续“修炼”,终将枝繁叶茂。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孙金山律师只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全国办案,每年受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8宗,以确保案件质量。 联系方式:13305336984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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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记录的人是否可以入党要具体分析。如果是故意犯罪属于道德品质问题的不可以入党。如果是过失犯罪情节轻微,不涉及思想道德品质问题的可以入党。 一、有犯罪记录的人可以入党吗 有犯罪记录的人是否可以入党要具体分析。如果是故意犯罪,且性质严重,刑期较长,比如贪污受贿、强奸盗窃、行凶杀人等,就属于道德品质问题,这样的人是不能入党的;如果是过失犯罪,且情节轻微,刑期较短,比如交通肇事、责任事故、意外伤害等,不属于思想道德品质问题,则在其出狱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可以考虑接受其入党。总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既要客观地看待一个人,更要历史地、全面地、发展地看待一个人。既不能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留在党内,也不能把符合党员标准的人拒之于门外。 二、刑事拘留过有犯罪记录吗 提醒您,刑事拘留过是否有犯罪记录要看具体结果,包括两种情形: 1.没有犯罪记录。刑事拘留后被无罪释放,不属于犯罪,就没有犯罪记录。 2.有犯罪记录,包括: (1)刑事拘留之后,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被免于起诉的,也会有犯罪记录。 (2)刑事拘留之后,涉嫌犯罪,被起诉,且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有犯罪记录。 三、有犯罪记录可不可以注册公司 有犯罪记录可以注册公司。可以注册公司,可以投资做股东,但担任公司的某些职务将受到限制。 首先是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之前因为贪污受贿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以后还没有超过5年的这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管。
打架算刑事案件仅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犯罪,一般是按治安管理处罚,即批评教育,若骂人的行为过于恶劣,造成的后果过于严重,会面临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若触犯刑法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打架怎样算刑事案件 打架算刑事案件仅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犯罪,若情节轻微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打架怎么能构成拘留 提醒您,打架造成对方轻微伤及以上后果的,会被拘留。 1.打架且造成对方轻微伤,会被行政拘留,一般处以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并处罚款;如果情节较轻,会处以不超过五日的拘留或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 2.如果是结伙殴打他人,殴打残疾人、孕妇等,多次殴打或者一次殴打多人等情形的,会处以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并处罚款。 3.如果造成了轻伤及以上严重后果,则涉嫌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会被刑事拘留。 三、刑事拘留通知家属吗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判刑后可以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刑不服的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判刑后一般是五日内通知家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宣告后立即通知。 一、判刑后可以起诉吗 判刑后可以起诉。判刑指的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处罚。刑事起诉是指公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其予以刑法上的评价。为了维护司法严肃性,节约司法资源,已经宣判对案件不能再以同一案由再次起诉。但是,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在刑诉法规定的期间内上诉。 二、被判刑后多久通知家属 被判刑后如果是当庭宣告的,在五日内通知家属。如果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通知家属。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一般多久才判刑? 一般简单的案件可能3-4个月内判刑,复杂的案件可能半年或1年甚至更久。提醒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而法院对于公诉案件则应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予延长。
当事人进行报案或者是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行为,然后进行立案,才会进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那么您知道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 一、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 (一)侦查阶段 1、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二、我国刑事诉讼办案程序有哪些 (一)立案 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 (二)侦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 (三)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 (四)执行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三、起诉刑事办案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的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侦查阶段,二是审查起诉阶段,三是审判阶段。
在发生刑事犯罪的时候,一般侦查人员会对应犯罪的现场进行封锁和现场的勘查,那么对于现场勘查属于什么样的措施,是强制措施吗,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一、现场勘查属于什么措施 现场勘查通常指刑事犯罪现场的勘查。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现场访问和勘验检查工作。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必须由侦查人员或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在特定空间领域内进行。 二、侦查阶段如何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 1、保护好现场。《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侦查人员勘验现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2、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3、在勘验现场时,侦查人员还应当及时向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收集证据。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三、侦查阶段如何检验物证 物证检验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检验物证,必须认真、细致。需要经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检验物证,应制作检验笔录,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犯法的,现场勘查通常指刑事犯罪现场的勘查。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现场访问和勘验检查工作。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四个刑法修正 案,对其作了一系列修改补充。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统一认定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2年3月15日和2003年8月15日联合发布了两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截至目前,共新增罪名9个,修改罪名15个。 新增的罪名有:资助恐怖活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骗购外汇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修改的罪名分别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修改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 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取消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取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将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改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改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此外,修订刑法实施后,“两高”分别发布了有关罪名的司法解释,其中存在四个罪名规定不一致,有的罪名虽然规定一致,但在实践中反映出不够科学的问题,“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两高”有分歧的罪名进行了统一,对原规定不科学的罪名进行了修订。统一罪名的情况分别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统一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确定为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第二款确定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刑法第四百零六条确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修订罪名的情况是: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直接定强奸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改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综上所述,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修订刑法规定的罪名有413个,加上新增罪名9个,目前我国刑法共有罪名422个,其中,过失犯罪48个,占总数的11%;故意犯罪374个,占总数的89%。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中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此前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共68个,可以适当减少。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中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修改后的刑法还对一些特殊人群的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假释犯新罪不是累犯。累犯是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或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以后方有可能构成累犯的,即使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此时也不能认定为累犯。 一、假释犯新罪是累犯吗 假释犯新罪不是累犯。提醒您,假释期间犯罪不满足累犯构成条件中的刑罚执行完毕。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假释的适用条件如下: 1.适用假释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对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不适。 2.假释只能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对罪犯适用。 3.适用假释的对象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才能适用假释。 三、假释期间的犯罪怎么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残疾人犯罪是不会从轻处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定罪量刑时,被告方或犯罪嫌疑人为残疾人并不会影响到最终的量刑结果,这也并不属于从轻处罚的条件。 一、残疾人犯罪会从轻处罚吗 残疾人犯罪不会从轻处罚,法律并未统一明文规定所有残疾人都可以从轻处罚,但是有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该又盲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属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除此之外的其他残疾人犯罪与其他人犯罪是一样的,不构成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二、判完刑罚金不交会影响减刑吗 判完刑罚金不交会影响到减刑。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三、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提醒,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处理方式是判缓刑后发现漏罪,撤销缓刑,对漏罪作出判决,对两个罪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